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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00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邱莊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邱莊安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現今尚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人為中斷時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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