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票,612,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詹凱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芳萍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1日、111年7月5日、111年6月30日所簽發之本票3紙,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

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

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117年6月11日、115年7月5日及民國116年6月30日,因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