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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詹凱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芳萍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1日、111年7月5日、111年6月30日所簽發之本票3紙,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
故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
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分別為117年6月11日、115年7月5日及民國116年6月30日,因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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