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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許傳欽
相 對 人 許淳惠
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
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命聲請人應於113年1月15日前補繳,該通知已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000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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