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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司他字第31號
原 告 顏文正
被 告 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被 告 謝杰志
上列原告顏文正與被告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杰志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顏文正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原告顏文正與被告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杰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前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原告顏文正與其他原告李泉欣、沈信宏、林威宇、楊育霖、劉世揚僅補繳裁判費三分之一。
依原告顏文正之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500,000元,原應預納裁判費262,800元,而暫免繳納裁判費175,200元(即262,800×2/3=175,200)。
嗣上開訴訟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審理中,其他原告李泉欣、沈信宏、林威宇、楊育霖、劉世揚具狀撤回起訴,其原告顏文正與被告友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杰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經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顏文正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是原告顏文正因暫免而應由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75,2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法應向原告徵收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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