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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327號
原 告 邱坤雄
被 告 沈意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言詞辯論時被告已入監執行,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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