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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吳信璋
被 告 陳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3萬元。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金峰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可見被告之住所位於臺東縣金峰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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