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竹簡,346,20240801,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原告羅僅群被告陳秉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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