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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聯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長義
聲 請 人 天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奇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義渡
特別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以一一三年度聲字第十三號所為選任蘇柏瑞律師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前為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因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撤回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之起訴,經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
是以,該訴訟既已撤回終結,顯無再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一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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