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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張海清即和信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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