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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李世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婞瑀、李淑靜、內垣嘉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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