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鄭珍記興業合資會社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清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並補正原告設立登記資料,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