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1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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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劉淇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芳、陳柏毓、劉晏、石哲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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