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43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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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被 告 曾世吉
曾許秀珠
曾宗暘
曾振翔
曾竣尉
曾崇德
曾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97元【計算式:(37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825.3平方公尺×1/20=107,289元)+(38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539.91平方公尺×=70,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8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916平方公尺×1/20=119,080元)+(389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128平方公尺×1/20=16,640元)=313,1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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