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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范揚鎮
范揚焜
范平原(原名范揚東)
范揚燈
范揚柱
范宸凱
范文浩
范文龍
范家誌
范碧琪
劉家妤
范光煃
范光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揚熹
范揚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青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經原告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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