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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章學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未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之扣押款為何,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又原告聲請本院函詢訴外人鄭佩憶於113年2至6月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業經本院查得訴外人鄭佩憶之勞就保投保資料。
茲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自行到院閱卷,並依閱卷結果補正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聲明(附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1份),並依所補正之訴之聲明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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