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720,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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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告李華山

被告美福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毓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5,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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