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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筠瑄即魏嘉男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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