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告曾愛蓮
被告饒麗華
李源霖
江謝麗美
温志明
鍾宜倫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851,690元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51,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