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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林竹君 新竹市○○區○○○街000號
被 告 何榮燈
陳安業
溫少麟
黃雅倫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
劉鍾春梅 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
陳林家
曾宋彩霞
范綱帆
曾綉英
許建志
陳小惠
黎天沐
陳翰全
徐秀鳳
鐘明朗
黃景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9,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4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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