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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告溫芢玄
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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