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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許淳芳
訴訟代理人 周柏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1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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