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補,850,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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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告余東樺
訴訟代理人張仕賢律師
被告王明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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