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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貳仟零壹拾萬零壹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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