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35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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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林祺煥

林祺維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

林祺國

沈忠美

林淑萍


林秋伶


林紅佑

林俊宏
林寶佳

林美珠



邱國銘

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與訴外人即被代位人邱萬霖就被繼承人林木富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遺產,准予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㈡被告與邱萬霖就林木富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遺產,准予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林木富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邱萬霖所佔應繼分比例計算之。

而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地號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林木富之應有部分比例,及如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存款,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竹司調卷一第257至391頁,本院卷二第65頁),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901,947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

又邱萬霖之應繼分比例為如附表二所示之1/21,有原告提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竹司調卷二第31至63頁)。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42,950元(計算式:84,901,947*1/21=4,042,9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餘39,095元(計算式:41,095-2,000=39,095)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一:
編號 林木富怡遺產 面積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 599.43 12,300 全部 7,372,989 2 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 681.61 12,300 全部 8,383,803 3 新竹縣○○鎮○○段00地號土地 4,975.06 12,300 全部 61,193,238 4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84 630 1/12 35,910 5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021 630 1/12 158,603 6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138 600 1/12 156,900 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81 630 1/12 56,753 8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12 630 1/12 21,630 9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95 600 1/12 24,750 10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763 600 1/12 188,150 11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723 600 1/12 36,150 12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406 600 1/12 70,300 13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10 3,600 1/12 243,000 14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65 630 1/12 8,663 15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5,417 630 1/12 284,393 16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20 630 1/12 16,800 17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5,708 630 1/12 299,670 18 竹東地區農會定期儲蓄存款5,500,000元 5,500,000 19 竹東地區農會活期存款850,245元 850,245 合計 84,901,947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祺煥 1/7 2 林祺維 1/7 3 林祺國 1/7 4 沈忠美 1/35 5 林淑萍 1/35 6 林秋伶 1/35 7 林紅佑 1/35 8 林俊宏 1/35 9 林寶佳 1/7 10 林美珠 1/7 11 邱國銘 1/21 12 邱美惠 1/21 13 邱萬霖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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