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38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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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呂永田


被 告 鄭謝鶴美即鄭友禮之繼承人

鄭傳功即鄭友禮之繼承人

鄭幼妃即鄭友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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