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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洪嘉駿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依亞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依亞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11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本金 起訴時利息 (年息5%) 計息期間 本金及起訴時利息合計 100萬元 93,113元 111年6月2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4月11日止 1,093,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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