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464,2024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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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告張芷瑄
被告鍾證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鍾證勛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註: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且尚未經刑事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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