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告游韻加
訴訟代理人吳彥德律師
被告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名下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供做訴外人馮靖超與被告於103年5月27日所訂之業務合作跑車營運合約書車貸之擔保,而於104年3月31日訴外人馮靖超與被告訂有協議書,其中第三項記載:「…車貸款由甲方(即被告)繳交完畢後,再行塗銷貸款之保證。」,另又於協議書內容修訂加註事項,註一記載:「甲方於104年4月30日前塗銷乙方之連帶保證房保設定(范錦增名義),結清帳務跟紅單。」註二記載:「車号367-YY該車之剩餘未償車資由甲方負責清還償至108年6月24日止,全額繳清,還款期間,如甲方還款未依約繳款,則與乙方(訴外人馮靖超)完全無關。甲方於108年8月30日前向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清償完畢塗銷申請,對乙方房保設定無條件塗銷完成無誤。」今協議書所述款項皆已清償,被告即應塗銷原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又原先有設定登記於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已清償無需再為擔保,故裕益公司業已辦理塗銷登記,此有112年4月27日、112年5月23日所分別列印之謄本可憑,原告亦無再提供擔保之必要,而訴外人馮靖超與被告之協議已解約,可徵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有理由。爰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而確定,民法第881之12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協議書暨協議書內容修訂加註事項為憑(見本院卷第19-32頁),由上開協議書記載可知,訴外人馮靖超與被告於103年5月27日簽訂業務合作跑車營運合約書,並於104年3月31日協議解除雙方合作關係,其中協議書第三項記載:「有關乙方(馮靖超)所提供之車貸擔保設定(游韻加名下不動產)及乙方個人連帶保證仍然保留至車貸款由甲方繳交完畢後,再行塗銷貸款之保證。」、加註事項二亦記載:「甲方(被告)於108年8月30日前向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清償完畢塗銷申請,對乙方房保設定無條件塗銷完成無誤。」,而裕益公司確已塗銷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就此亦未到庭爭執,則原告主張被告依上開協議書加註事項之約定,應無條件塗銷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核屬有據。從而,系爭抵押權既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對於原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自有妨害,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按命為塗銷登記之判決,其內容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該意思表示。此際,地政機關即應本於判決為塗銷登記,此項登記,係國家機關本於判決為強制執行以外之行為,依其性質,須待判決確定後始能為之,於判決確定前,殊無強制執行以外之執行可言,自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是原告聲請為假執行,與法不符,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
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富榮
附表:
編號 | 土地或建物 | 權利範圍 | 抵押權登記內容 |
1 | 新竹縣竹北市馬麟厝346建號 | 1分之1 | 登記日期:103年12月11日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字號:竹北字第22756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范錦增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20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23年12月7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債務人:游韻加、馮靖超 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游韻加 |
2 | 新竹縣竹北市馬麟厝309建號 | 81分之1 | |
3 | 新竹縣竹北市馬麟厝421地號 | 10000分之115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