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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告龍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佩誼
訴訟代理人曾沛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恩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0,0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00元,合計新臺幣29,2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4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8,26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61,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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