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676,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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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被告楊春梅即楊榮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楊李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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