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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杜唯瑋 現於法務部○○○○○○○
被 告 高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住居所,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住居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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