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訴,813,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告朱芳儀
被告許郁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