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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代 理 人 王薏婷
相 對 人 OOO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OOO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OOO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O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15日19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OOO(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於緊急安置後,獲鈞院113年度護字第19號裁定繼續安置迄今,期間於113年1月19日提案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下稱強親課程),提供合適的課程,增強相對人父母親職能力,然目前相對人父母強親課程尚未執行完,相對人母目前尚在勒戒中。
另相對人父母皆有親子會面臨時未到之紀錄,且相對人父曾以親子會面為手段,操控相對人母與其復合之情形,聲請人評估仍需提升相對人父母親職照顧能力,工作及生活穩定度,衝諸相對人返家之風險因子尚未消滅或改善,為確保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健康成長,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爰依法聲請由聲請人自113年7月15日19時起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等件為證,調閱前案即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號繼續安置事件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為5歲幼兒,有高度受照顧需求,然相對人母尚有觀察勒戒執行中,親職能力不足以提供相對人妥適照顧;
相對人父亦於會面時數次情緒高張,並質問案主過往事件,亦就相對人身心發展及健康狀況歸責於安置及相對人母親過往教養模式,本院考量目前尚未無親屬資源可為適任照顧者,返家之風險因子尚未消滅或改善,基於保障相對人之利益,提供其較為安全、穩定之生活環境,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予保護之必要。
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相對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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