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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代 理 人 江益誠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孫○荺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何○綺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關 係 人 孫○龍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孫○荺(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孫○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因拒學議題遭受相對人母不當管教成傷,相對人亦因拒學出現自傷行為,聲請人於112年5月26日接獲通報,經了解得知相對人母親職功能不彰,長期疏忽照顧相對人手足,致家戶內成員清潔度極差,伴隨惡臭異味且居家環境髒亂不堪,聲請人遂於112年7月18日15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
安置期間相對人母稱自身忙碌僅能不定期前往探視,實際卻積極參加教會活動,其共申請8次會面,然會面過程親職功能不彰,彼此沉浸於使用平板及手機,面對相對人手足衝突,相對人母管教態度敷衍且無法有效回應,安置迄今受安置人母遲未展現具體接返作為且透支經濟,更將相對人二姐性剝削案件新台幣20萬元和解金於1個月內花費殆盡,且住家環境反覆髒亂,顯見相對人母未積極展現具體接返作為,導致無法進一步安排漸進式返家處遇,現仍難以接返相對人;
相對人父僅申請1次會面,然於過程咆嘯相對人手足並進一步發生言語衝突,相對人手足均因驚嚇過度而大哭,評估暫不合安排相對人父女親子會面。
綜上,相對人因焦慮、情緒障礙及拒學議題,進而遭相對人母不當管教成傷,其親職功能不彰,長期疏忽照顧相對人手足且居住環境髒亂不堪,相對人母現收支失衡、經濟困窘且無替代照顧親屬資源,評估仍需時間提供家庭重整處遇,以確保相對人受妥適之照顧安排及健全成長,爰依法聲請由聲請人自113年7月21日起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即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61、232號及113年度護字第9、93號繼續、延長安置事件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現為9歲之兒童,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
惟相對人父母經通知未到庭,且與相對人同住之相對人母長期疏忽照顧相對人,居家環境髒亂且財務管理能力尚待提升,並曾因相對人拒學而不當管教成傷;
另相對人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會面互動品質不佳,二人親職能力不足以提供相對人妥適照顧,且無其他適當之人可得養育照顧相對人,復因聲請人後續將提供家庭重整處遇,協助促進相對人父母增長親職能力,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保障身心健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
參之詢之相對人在寄養家庭好嗎?再住一段時間好嗎?相對人到庭稱好 ,有本院113年7月12日筆錄在卷可參。
爰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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