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重訴,134,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王美華 
被      告  鄧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