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重訴,142,2024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黃翠華 
被      告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