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02,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松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建隆
訴訟代理人卓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宏志企業社李碧瑾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
112年12月10日
697,4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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