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除,146,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請人金兆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清賢
代理人曾意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兆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賢
台灣土地銀行
竹北分行
113年1月28日
168,000元
D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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