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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劉陳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0093-ND-0000000-0 | 1 | 1000 | ||
002 | 前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0093-NX-0000000-0 | 1 | 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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