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蔡慧鈴 住○○○○○區○○里0鄰○○路○段 00號
代 理 人 蘇進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翊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