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請人百超國際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大源
代理人黃宥綸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 112年12月9日 | 920,000元 | AG0000000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