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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徐鳳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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