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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請人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新台幣) | ||||||
001 | 龍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莊瑞珍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 113年1月15日 | 30,030元 | ST0589254 | |
002 |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 113年1月15日 | 2,484,273元 | ST0642672 | |
003 | 龍裕營造有限公司 林興龍 | 臺中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 113年1月15日 | 19,125元 | ZBA0001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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