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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陳華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84-NX-58098-1 | 1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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