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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麗雪即鄭永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2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3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4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005 大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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