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立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元 103年1月24日 未記載 TH080939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