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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大墩天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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