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0,婚,175,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請准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一)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結婚,被告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經法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係犯不名譽之罪,為此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

(二)原告在與被告結婚之前,即已知悉被告犯罪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

乙、被告方面: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兩造平日感情良好,原告為賢妻良母,對家庭負責,被告會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原告知悉被告犯罪已逾一年,自不得以此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刑案資料、兩造身份資料。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結婚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並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固定有明文,然結婚之前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請參照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初版一刷,第一八八頁)。

經查,本件被告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一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少連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前述二案件經被告上訴後均遭駁回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依照前述說明,被告既於結婚之前即受前述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原告亦自承在結婚之前即已知悉被告犯罪並受刑之宣告,仍決定與被告結婚,自不得以此為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等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感抗字第一九四號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感裁字第一一號裁定並發回本院調查審理後,目前仍尚未審結,因此並不相當於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訴請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