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勝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衡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惟原告業已當庭表示不願繳納裁判費等情,有該言詞筆錄可參。
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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