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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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